減輕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如何認定是否有效
一、減輕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如何認定是否有效
看是否有作提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因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法定或者約定義務,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條款,不屬於《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二、如何確定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範圍及效力
1、保險責任條款是確定保險人承保範圍的條款,只有保險人依據保險責任條款需要承擔保險責任的,才會有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問題。
保險人責任條款是確定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前提,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要確定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應先確定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以及案涉事故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在確定了保險責任範圍後,再看涉案事故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如不屬於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用承擔保險責任,此時不是是否存在免責事由的問題,而是不存在應承擔責任的事故。
2、在確定了保險事故確已發生後,就要看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哪些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及這些條款能否生效。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保險合同中有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給付等條款,這些條款必須經保險人明確説明才產生效力;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因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法定或約定義務而享有合同解除權的條款,不用保險人明確説明也發生效力。
在保險合同當中,對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情形的相關條款,必須是經過保險人明確的説明以後,才能具有法律的效力。同時需要結合保險條款的一些相關內容來做出判斷,是否有在實質上減輕或者是免除了保險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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