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減輕被保險人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違反告知義務
因為投保人違反告知業務得以解除保險合同而責任免除。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給付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給付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2、保險欺詐
因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詐得以解除保險合同而責任免除。《保險法》第27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3、故意行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費,保險人應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單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
4、自殺行為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後,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
5、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6、投保人未履行按期交納保險費的義務。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繳納第一期保險費之後保險合同開始生效,此後投保人必須按期繳納保險費,若超過寬限期之後投保人仍未繳納保險費又無保費自動墊交的、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可以拒賠。
一般來説,當參加了保險之後,只要達到了保險公司所承諾的範圍之內,那麼保險公司就會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在符合一定的情形下,是可以免除保險人的責任的,比如説投保人違反了告知義務,那麼就可以免除保險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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