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賠償主要責任要如何認定
因高壓電致人傷害的案件,其賠償責任主體,由電力設施產權人承擔。
(1)電力設施產權人的認定。
高壓電線路及設施的產權比較明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委託當地電業局或電力公司管理,並擁有產權,當出現觸電致人損害的事故後,賠償責任主體就是當地的電業局或電力營運部門電力公司。
(2)電力設施的設計,施工單位也可以成為賠償責任主體。
(3)非高壓電致人傷害的賠償責任主體。
會出現用户及電力運營部門都成為賠償責任主體的可能,因為非高壓電觸電致人損害的案件,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240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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