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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協商處理保險糾紛向誰投訴

一、無法協商處理保險糾紛向誰投訴?

無法協商處理保險糾紛向誰投訴

無法協商處理保險糾紛可以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併發布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 。

第一百三十五條 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保險條 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製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一百三十七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施監控。

二、設立保險公司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八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九條 設立保險公司,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在司法實踐中,商業保險糾紛日趨增多,其中有一部分原因是投保人在購買保險的時候,可能沒有仔細審查保險合同的內容,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購買商業保險時一定要仔細審查合同,不能只聽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

標籤:糾紛 投訴 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