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投訴處理基本原則
醫療糾紛投訴處理基本原則:
1、醫患雙方本着自願、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衞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3、患方不認可或不同意醫務科、護理部向患方傳達的院方意見時,上報省醫調委處理。
4、院有關部門根據事件具體情況經請示分管院領導同意後,可要求有關責任科室負責人、有關當事人暫停工作,協助處理糾紛的相關工作。
5、經醫患雙方同意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糾紛事件,在分管院長的領導下由院相關部門負責組織相關的準備工作,有關部門與科室應予積極配合。
6、凡訴訟司法途徑解決的事件,由院有關部門組織做好開庭前各項準備工作,有關部門、科室應予積極配合。
7、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鑑定或醫療事故鑑定,並依據鑑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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