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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一、根據民法典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根據民法典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1、協商和解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

在爭議發生後,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的進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協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自行和解即沒有第三者介入,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也就是説雙方當事人可以就保險糾紛進行協商,雙方互相做出讓步,當然,這個讓步不能太離譜,否則誰都不能接受,也就只能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了。

2、仲裁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

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書面協議,願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目前,我國對經濟合同的爭議實行二級仲裁,如果當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級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審判判決。仲裁組織作為民間機構,是以第三者或中間人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公斷,因而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權,屬於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決後,保險人拒不履行裁決,可以向保險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請強制執行。

一般數額不是很大的會交由仲裁解決,可以在仲裁前就自己的事情諮詢一下相關的專業律師,請律師做出個簡單的判斷。

3、訴訟

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如當事人一方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訴訟程序,對於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

法院的判決具有強制性,一般如果雙方當事人爭議比較大,而涉及到的數額又比較大時,多數是選擇訴訟來解決的。

二、《民法典》之中關於保險合同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主體賠償順序】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首先是需要強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然後是需要商業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來擔責,最後才是交通事故的責任方來承擔剩餘責任。對於拒不承擔責任的情形,事故的受害者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