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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的原則有哪些?

對被保險人來説,參加保險的目的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能夠及時獲得保險補償,解除自己的後顧之憂。對保險人來説,理賠功能的切實發揮足以體現保險制度存在的價值。因此,作為保險經營過程中的關鍵環節,保險理賠必須堅持以下三項原則:

保險理賠的原則有哪些?

(一)重合同、守信用

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通過保險合同建立起來的。在處理賠案中,對保險人而言,實際上是保險人履行合同中所約定的賠償或給付義務的過程,而對被保險人而言,則是實現保險權利、享受賠償或領取保險金的過程。所以,保險人在處理賠案時要重合同、守信用,即按照保險合同條款處理賠案。保險合同對保險責任、賠償處理及被保險人的義務等等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保險人應遵守條款,恪守信用,既不要任意擴大保險責任範圍,也不要惜賠。

(二)主動、迅速、準確、合理所謂“主動、迅速”

是指保險公司在處理賠案時積極主動,及時深人現場進行查勘,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損失,要迅速估算損失金額,及時賠付。所謂“準確、合理”,就是保險人應正確找出致損原因,合理估計損失,科學確定是否賠付以及賠付額度。任何拖延賠案處理的行為都會影響保險公司在被保險方心目中的聲譽,從而影響、抑制其今後的投保行為,甚至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和後果。因此,保險人在理賠時,應主動了解受災受損情況,及時趕赴現場查勘,分清責任,準確定損,迅速而合情合理地賠償損失。

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第二十五條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三)實事求是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賠案千差萬別,案發原因也錯綜複雜。對於某些損失發生的原因交織在一起的賠案,有時根據合同條款很難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明確判斷,加之合同雙方對條款的認識和解釋上的差異,會出現賠與不賠、賠多與賠少的糾紛。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既要嚴格按照合同條款辦事,又不違背條款規定,還應合情合理、實事求是地對不同案情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靈活處理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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