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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後多久可申請失信被執行人的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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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後多久可申請失信被執行人的規定有什麼?

判決後多久可申請失信被執行人的規定有什麼?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只要申請強制執行後,仍不履行判決,就可以申請。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

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二條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第四條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綜上所述,作為公民來説,一定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作出違反國家規定的事情,一旦作出違法犯罪的事情,不得潛逃,要心存悔改,及時報警自首,這樣可以爭取寬大處理,同時也不可以心存僥倖,認為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一定要記住法網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