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後多久能收到執行失信通知書
判決後多久能收到執行失信通知書
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執行通知書一般從實踐角度講沒有履行的時間限制。但是執行案件都是六個月的執行期限,因此被執行人必須在執行案件立案後六個月內履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承辦人。
第三條: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第四條: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相關知識:強制執行的執行條件
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以法律文書為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法律文書具有執行效力: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必須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生效的不能作為執行的根據;法律文書還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者變更法律關係的,則無需執行。
判決後一般是在三天的時間內,當事人就能收到執行失信通知書。如果在失信人員在履行法院要求的行為期間內,有着轉移財產等相關的違反有關執行規定條例,那麼法院是可以聯合公安機關,向當事人採取強制性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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