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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休假應當向員工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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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究竟哪些休假應當向員工支付工資呢?此外,您還要知道,法定節假日意味着您不用上班,單位還要給您發工資。那較之於更甚者的法定節假日上班而言,當然就是不但要發原本的工資,還要支付加班工資,那過節加班工資應該怎麼算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説明。

哪些休假應當向員工支付工資

一、哪些休假應當向員工支付工資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勞辦發[1994]289號),勞動者在下列休假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應依法支付工資:

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休假的時間,包括法定節日以及法定帶薪年休假探親假、生育、節育、工傷、職業病等。

婚喪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以及其直系親屬死亡時依法享受的假期。

二、過節加班工資怎麼算

節假日許多用工單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員工正常上班工作,可節假日加班,自己應按什麼標準取酬呢?

加班工資應按照《勞動法》和《北京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遵照執行: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劃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市、區、縣勞動保障局批准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按上述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索要加班費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一項權利,如果單位阻礙您行使該項權利,不向您支付加班費,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有勞動方面的專家律師,讓律師幫您想想辦法,為您順利討回加班費。關於哪些休假應當向員工支付工資的問題,上文中已經給出瞭解答,要是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