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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工齡病假再休息年假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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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我們每一位職工都享有年休假和特殊情況請假的權利,年休假和請病假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他們在計薪方式上也有很大的差別。既然如此,那我們可不可以病假加年休假一起休呢?今天本站就來給您講講三年工齡病假再休息年假是否可行。

三年工齡病假再休息年假可以嗎?

一、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病假和年休假能否重疊?

(一)員工申請病假時,單位要求員工在有未休帶薪年休假的情況下必須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或者單位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員工在有未休帶薪年休假的情況下必須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而不能先使用病假。對於單位的這種做法,人社部門相關人員認為涉嫌違法,需引起高度注意。原因在於,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勞動權益進行了底線保護,民事主體不能通過約定或規定的方式隨意突破底線保護。休息休假是勞動保護的重要內容之一。病假期間,病假工資按照當地關於病假工資的規定執行。在通常情況下,單位確實有權決定勞動者使用帶薪年休假的時間,但是,勞動者在病假期間屬於特殊情況。單位在明知勞動者能享有病假的情況下,要求勞動者必須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其實是單方免除了自己應當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的義務

(二)如果員工申請病假後,又主動申請使用帶薪年休假,即用帶薪年休假取代病假,換取休假期間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此時,單位應當先要求員工提出書面申請並作為考勤資料保留,之後可以批准員工的帶薪年休假。

(三)職工在當年的病假累計超過一定期限(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將喪失享受當年度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如果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當年的病假累計超過一定期限的情形,當年的年休假不做扣回,但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三年工齡的員工,如果病假在2個月以上,是不享受年假的。正常情況的病假,三年工齡可以享受5天年假,年假期間和病假期間的工資分開計算,如果兩者期間重合,應將員工的書面申請留存,以年假薪水為準。

標籤:工齡 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