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齡20年以上病假休息工資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1、《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關於轉發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浙勞險[1995]231號)關於病假工資的計發問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按其連續工齡的長短髮給病假工資。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50%;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60%;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70%;連續工齡滿三十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80%。
風險防範:
那麼對於公司而言,由於病假制度是屬於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要想設立公司的病假制度,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內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員工這三個法律要件。
一是必須合法,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這樣公司每月發放600元的病假工資顯然是不合適的;二是病假制度需提交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公司應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及時告知每個員工;三是公司應制定關愛生病職工的制度。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員工在病假期間企業應當支付病假工資並給予一定補貼,關於病假期間工資應當結合勞動者在該企業的工齡計算,工齡20年以上病假休息工資應該為正常工作的70%。病假制度是關乎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公司在制定病假制度時,應當具備合法性,並將該制度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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