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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休年假如何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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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是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每個勞動者都享有的假期。休年假時,用人單位依然照常發工資。但是很多人對於年假並不瞭解,導致他們對於自己的權益受侵害了也不知道。那麼不休年假如何支付工資呢?小編將在下面這篇文章解答這個問題,請閲讀下文。

不休年假如何支付工資

一、不休年假如何支付工資

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賦予了職工帶薪休假的權利。《條例》規定,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都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按照工作時間年限不同,休假天數也不同。而對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計算帶薪年假工資應扣除加班費。

1、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2、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3、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但是,如果是職工提出書面申請明確表示不休年假的,那麼用人單位就可以不用支付三倍的年假工資。

二、年假與其他假期的關係

1、年休假與寒暑假。在我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2、年休假與病、事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於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們經與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反覆研究,採納了上述意見,條例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3、年休假與探親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我們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這種意見有道理。據此,條例刪去了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探親假衝抵年休假的規定。

年假是每個勞動者都應該享有的福利,小編在上文已經為您詳細的介紹了不休年假如何支付工資的問題,一般原則是按照三倍工資來支付的,具體的數額還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才能確定。如果您發現您在工作時,利益受到了侵害,您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獲得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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