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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工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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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在修產假期間有工資嗎?一般規定是工資全發,並且享有規定的假期。女職工若順產生育單胎,可享有98天的產假,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後休息83天。那麼在這期間工資怎麼算?下面看小編詳細介紹。

產假工資如何計算

產假工資如何計算?

女性勞工的產假,原來在勞基法第五十條僅規定分娩產假八星期,以及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產假四星期二種。但在今年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中,則增列了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僱主應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則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的工資給付,按勞基法第五十條二項規定,如受僱者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但這項規定係指勞基法規定的八星期及四星期產假,而兩性工作平等法新增的一星期及五日產假,並無相關法令規定應予給薪,所以僱主並無給付勞工一星期及五日產假期間薪資的法定義務

產假的立意,旨在給予母體休養生息的時間,所以期間內如遇例假、紀念節日及其它法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無庸扣除,僱主不須另外補假。在實行生育保險之前,產假、產前假及哺乳假期間的工資都是由用人單位負擔的。正因為如此,用人單位才不願意招用女員工,擔心女員工一被招進來就休產假,不僅不能幫自己創造效益,還要自己無償的發工資,白白背了一個包袱。因此,女性在招工時存在着多多少少的不利,成為招工中性別歧視的原因之一。

為了減輕企業的負擔,我國逐漸採取社會保險的模式來解決這一問題,將女員工的生育作為社會保險的一種情況,由國家和企業共同承擔這部分費用。由於這一制度還剛剛實行。因此在具體執行上存在兩種標準。即在實行生育保險之前,產假、產前假及哺乳假的工資仍執行原政策,在實行生育保險之後,並且生育者本人的用人單位也的確繳納了生育保險費,生育者即可以獲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生育津貼和醫療津貼。

具體的待遇是,在休產假時,如員工已參加了生育保險,則可以根據生育保險的規定,領取生育津貼和醫療津貼,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在上海,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由所在單位以生育生活津貼的形式支付。

女職工生育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如員工所在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應當按規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如因特殊情況在上海市以外的醫療機構生產的生育婦女,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時須提供當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生產情況證明和嬰兒出生證明。符合條件的非本市城鎮户籍的生育婦女,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時須提供户籍所在地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和現居住地街道(鎮)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符合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不幸死亡的(以《生育醫學證明》為準),仍可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和生育生活津貼,生育生活津貼的享受期限應計算至死亡當月。 按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在規定的享受期限內適逢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的,享受期限內的月生育生活津貼全部按就高的原則執行。

從業的生育婦女在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期間,所在單位和個人仍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在確定個人下一年度月繳費基數時,應將生育婦女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剔除計算。女性失業人員也可按《上海市生育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至於實行生育保險之前的生育員工,根據上海市《關於本市企業女職工生育期間工資支付的解釋口徑》的規定,“

一、女職工按《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享受產假,產假期間工資不得低於其原工資性收入。

二、女職工按《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享受兩個半月產前假和六個半月哺乳假的,期間的工資不得低於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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