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可以提前請病假嗎?
一、孕婦可以提前請病假嗎?
是可以的,孕婦請病假的條件:
1、 正常分娩:產假90天。
2、 助產(側切、頭吸、產鉗、臀牽引):產假97天。
3、 剖宮產:產假105天。
4、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即二胞胎休息105天,三胞胎休息120天。
5、 流產:懷孕3個月以內的流產,休息20-30天,懷孕3個月-7個月流產的,休息50天;7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4、妊娠反應(劇吐、尿酮由陽性轉陰性後):休息1-2周。
5、先兆流產(有腹痛或下墊感、少量陰道出血、需安胎者):休息2周.
6、葡萄胎手術:術後休息1個月,葡萄胎第二次刮宮:休息2-4周。
7、先兆子癇:住院治療治癒後休息至分娩。
8、妊娠水腫:休息2-4天。
9、妊娠中毒症(輕度):妊娠水腫( )以上,輕度高血壓,休息1周。
10、妊娠合併外陰嚴重靜脈曲張:休息2-3周。
11、產後惡露延長:休息5天。
二、孕婦必須享受的假期有哪些?
1.產假:90天 30天(晚育) 15天(難產) 15天(多胞胎每多生嬰兒)
2.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醫療保健機構約定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懷孕女職工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時間計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
3.前工間休息:懷孕七月上每天工間休息小時得安排夜班勞動
4.授乳時間:嬰兒週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合併使用
三、孕期工資怎麼發放?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1.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般在公司的職工懷孕期間,單位是不得辭退員工的,並且還應當對於孕期不適,出現先兆流產等情形的員工進行批假,在產假以及懷孕員工的請病假期間內,單位還應當給員工發放相應的工資,發放的工資最低不得低於員工原薪酬的百分之七十,否則視為剋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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