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孕婦泡病假應該怎麼辦
對於在職場裏打拼的女性來説,由於她們需要生育子女,所以來説勞動法對於孕婦請假是有規定了,並且單位在孕期不能夠與女職工來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卻有一些女性職工鑽法律制度的空子,利用孕婦的身份來進行無期的請假,俗稱泡病假。那麼如果遇到孕婦泡病假,應該怎麼辦呢?
一、遇到孕婦泡病假應該怎麼辦?
1、制度明確。公司的規章制度裏寫清楚請病假的流程,病假規定必須提供市級以上正規醫院出具的有效證明及住院小結或門診收費單據,公司有權向員工的病假指定專人陪同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
2、對現有休假證明到出具醫院核實。每家醫院對於醫生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及休假證明都是有規定的,一旦查出證明虛假,相關醫生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3、指定醫院複查病情。一般是在三級甲等醫院。
4、病假工資降低,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二、孕婦請假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見《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中第五、六、七條規定)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哺乳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 懷孕期:產前檢查時間也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分娩期:98天(產前15天) 難產15天 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個加15天) 晚婚晚育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可申請加30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
首先我們不能一概而論,需具體事情具體分析。如果孕婦確實符合請假的規定,那麼公司出於保護女職工的權益來説,應當准許。其次,如果孕婦是泡病假,那麼,公司一定要建立起明確的的規章制度,並且對於女職工的休假證明進行詳細的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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