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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税款滯納金應該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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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的屬於國家行政收費的項目如若超過規定時間的話都是有滯納金的,其實這也是屬於通過經濟制裁的方式統一管理國家的收費項目的,就像是税費的滯納金,企業一般都是必須在每月規定的時間去繳費、領票的,不管是因何事延誤都要額外增收滯納金的,可是税款滯納金應該怎麼算呢?

在我國税款滯納金應該怎麼算

一、在我國税款滯納金應該怎麼算?

滯納金按每票貨物的關税、進口環節增值税、消費税單獨計算,起徵點為人民幣50元,不足人民幣50元的免予徵收。

其計算公式為:

關税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税税額×0.5‰×滯納天數

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税滯納金金額=滯納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税税額×0.5‰×滯納天數

徵收滯納金是税收管理中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在海關監督管理中,滯納金指應納税的單位或個人因逾期向海關繳納税款而依法應繳納的款項。在會計分錄核算中,屬於營業外支出。

按照規定,關税、進口環節增值税、進口環節消費税的納税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税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税款,逾期繳納的,海關依法在原應納税款的基礎上,按日加收滯納税款0.05%的滯納金。徵收滯納金,其目的在於使納税義務人承擔增加的經濟制裁責任,促使其儘早履行納税義務。

二、税收滯納金的時間規定

滯納金的計算從納税人應繳納税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税款之日止。但有如下兩種特殊情況,需要我們注意:

(一)節假日是否加收滯納金?

滯納金是與税款連帶的,如果在確定應納税款的納税期限時,遇到了應該順延的節假日,則從順延期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但在税款滯納期間內遇到節假日,不能從滯納天數中扣除節假日天數。

(二)如何把握企業所得税的滯納期限?

根據現行所得税政策規定,企業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税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預繳税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税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税款。由於企業所得税的特殊性,實際工作中對於“預繳”和“結清應繳應退税款”兩個期限難於把握,理解不一,所以,國家税務總局國税函[1998]63號文件明確規定,“對年度企業所得税的檢查,宜在納税人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税申報表之後進行。這種檢查(包括彙算清繳期間的檢查和彙算清繳結束後的檢查)查補的税款,其滯納金應從彙算清繳結束的次日起計算加收,罰款及其他法律責任,應按徵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現行所得税政策下,納税人滯納企業所得税,應從年度結束後那個年度的 6月1日起開始加收滯納金。

綜上所述,税款滯納金都是滯納天數乘與税額、和百分之零點五的比例計算的,也就是延期越久滯納金也是越多的。不過因為每月報税的時間是固定的,所以每逢節假日延誤的話不需要交滯納金,企業都是專人負責交税的,所以一般員工也不會耽誤繳税費的,不然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想必也是需要當事人自己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