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新勞動法病假規定是什麼?
一、青島市新勞動法病假規定是什麼
1、擴大了醫療期適用範圍
《青島勞動局關於醫療期規定》對用人單位範圍進行了適度擴大,除企業外,其他勞動關係主體,如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也納入適用範圍,以更加契合勞動合同法及用人單位的實際需求。
2、明確醫療期期限及累計計算辦法
《醫療期規定》延續相關規定,醫療期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其中,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醫療期規定》還規定,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約定醫療期長於規定醫療期的,從其約定。
3、對醫療期內的工資待遇作出規定
《醫療期規定》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資;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不超過用人單位上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本人工資,是指勞動者本人患病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二、病假結束後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安排適當的工作;因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2、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保留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向勞動者支付疾病救濟費。
綜上所述,青島市民在工作的時候,因身體不適到醫院看病也很普遍。根據當地病假新規定,病假最長期限是二十四個月,這個和職工的工齡密切相關。在員工休病假期間,員工可以拿到一筆病假工資,不超過六個月的,可以拿到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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