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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鬱症患者請病假用人單位不批准直接辭退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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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鬱症患者請病假用人單位不批准直接辭退是否合理

一、抑鬱症患者請病假用人單位不批准直接辭退是否合理?

抑鬱症患者請病假用人單位不批准直接辭退的行為是不合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患有抑鬱症最長可以請多長時間的病假?

病假的時間需要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分析,參考依據如下: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三、因請病假被公司違法辭退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二)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三)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複印件;

(四)被違法辭退的證據。

對於患有抑鬱症的員工來講,醫療期的時間最短是三個月,如果用人單位以員工有抑鬱症為由直接辭退,建議員工收集證據申請勞動仲裁,被違法辭退後需要員工主動維權,如果員工沒有申請勞動仲裁,也沒有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投訴,需要由員工自行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