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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產檢屬於病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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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產檢屬於病假嗎?

一、勞動者產檢屬於病假嗎?

不算,產檢一般是指在線女職工或者是產前的半個月左右的休假為期,不屬於病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不能按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來算。

產檢假是按醫囑來進行,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或者是後兩個月之內。對於假期上面是可以延續至四個月左右。主要產假需要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六條規定或者是第十二條規定當中可以對女職工享受少不於90天的產假。只要是醫生認為有必須檢查那就必須檢查。

二、勞動者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勞動者產檢不屬於病假,勞動者請病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員工的工資,可以比正常工資低,但不能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請病假的員工,在醫療期滿之後,能夠從事原來的工作,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