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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時的共有財產該如何認定

同居時的共有財產該如何認定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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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時的共有財產怎麼劃分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主要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等。同居前或解除同居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不屬於共有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屬一方所有的財產,或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當事人雙方解除同居關係時,財產分割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約定優先”,雙方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2、無約定的,對於同居期間購置的財產,原則上採用誰購買歸誰所有的原則(不動產除外,依《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已登記為準)。但對於雙方均有所出資,並且由雙方共同使用的財產的歸屬問題,通產按共同共有原則處理。

當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間,還必然要發生日常家務產生的債務,比如飲食、衣着、文化、娛樂、醫療、子女之教養等。對於這些日常家務,一般根據誰支出誰負擔的原則。

3、對於一方在同居期間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財物,適用合同法中關於贈與合同的規定,即贈予行為成立時,贈與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此外,由於同居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配偶人身關係,因此不存在因為同居關係而發生的人身性質的權利變化。也就是説,如果同居期間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無須負扶養義務;如果同居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基於同居取得遺產繼承權。

實踐中,認定男女同居的共同財產時,可以具體參考一下上述規定的內容,一般來講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共有財產。而要是男女分手的話,則就需要對這部分財產作出處理了,此時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