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如何認定共同財產,怎樣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財產有個人的也有共同的,很多人認為只要結婚後的財產就是共同財產,這是片面的。那麼什麼才是夫妻共同財產,這需要我們對共同財產進行界定,究竟夫妻如何認定共同財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叫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所得或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財產或約定分別所有財產除外的夫妻財產製度。
二、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在單位獲得的獎金和正常的工資。這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勞動報酬形式,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屬於勞動報酬性質的實物、津貼、補貼等也應包括在內。
(二)通過生產或者經營,最後所獲得的收益,此時應該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生產、經營的具體形式很多,除辦廠、設立公司、建立企業以外,還有承包、租賃、投資、個體經濟、與他人合夥經營等多種經營形式,但凡在婚後從事生產和商業活動的收入多應作為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三)知識產權是一種看不見的權利,但它屬於財產權之一,比如發明一個專利,那麼由此獲得的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對於什麼是知識產權,建議您去專利局可以諮詢清楚。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一般從死亡那天開始繼承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指明歸一方的除外;凡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和贈與獲得的他人財產,只要被繼承人、贈與人沒有特別指明死後的財產和贈與的財產歸夫妻一方,所繼承和受贈的財產全部都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應當理解為:
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例如買菜等處分權比較小的部分,這樣夫妻一方可以單獨決定。
2、如果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善意取得的,同時給付了對價款項,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而不是説以夫妻共同名義或者是經授權後用一方的財產購買。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這些都是對於個人的一種補貼,屬於個人所有的,不能以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為藉口,變成共同財產
分析上文後我們知道實踐中哪些常見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且也知道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尤其是在夫妻離婚的時候。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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