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後把共同財產花掉如何認定
一、分居後把共同財產花掉如何認定
如果夫妻分居後,一方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花掉的,如果是正常的支出,另一方無法要求對方返還,如果是不合理的支出,要求返還的一方則要向法院提供證據,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權。因此,我們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行。
二、分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配
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是法律上所稱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處理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第9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該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根據產生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對於分居兩地的夫妻,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各自所有,對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三、分居後的債務是如何認定的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2、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由上可知,夫妻一方分居後把共同財產花掉,如果在合理的支出範圍內的,另一方無法要求其返還。要是你對此有任何的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他們將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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