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現實生活中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是那麼容易區分的,很多人都不知道該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下文為大家做出瞭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止。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夫妻共同所有。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夫妻結婚後,其父母出資為他們購買的房屋也應該認定為對夫妻兩人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的除外。要是上述的解答依然沒有解開你的疑惑,建議你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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