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同居分割財產糾紛

同居分割財產糾紛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同居財產糾紛怎麼解決

關係自行解除。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可向法院起訴請求關係。同居期間的或者糾紛,可訴訟解決。解除同居關係的子女撫養:可比照離婚糾紛中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

解除同居關係的財產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同居糾紛雖然與夫妻之間的糾紛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因為我國是不保護同居關係的,自然在處理相關糾紛的時候,也就需要當事人能夠更加小心謹慎,以免給自身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損害。而其中要是關係到同居期間財產或者未成年子女的處理,雙方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話,也是允許依法去法院提起訴訟,通過這一種方式來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