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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樣認定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
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方雖然具有撤銷該婚姻效力的請求權,但是這一請求權的行使是受時間限制的。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要怎樣認定可撤銷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