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欺騙結婚滿足撤銷條件麼?
可撤銷婚姻一般是由於一方遭受另一方脅迫而產生的婚姻關係造成的。可撤銷婚姻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才可以提出撤銷申請的,那麼可撤銷婚姻的條件是什麼?可撤銷婚姻欺騙結婚滿足撤銷條件麼?小編將會在本文中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欺騙結婚算可撤銷婚姻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以受脅迫而結婚作為婚姻可撤銷的唯一原因。受欺騙而結婚不同於脅迫結婚,所以,當事人不能申請撤銷婚姻。只能通過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雖然結婚的當事人一方因受他方欺騙,在結婚的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但二人在辦理結婚登記時通常情況下均是自願,從形式上並不違背二人的意思表示,且在現實中存在大量的男女雙方在婚前瞭解不深或根本不瞭解卻結婚的情形,當事人一方往往稱受到另一方的“欺騙”,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通常通過作為二人夫妻感情破裂或未建立感情的表現形式准予二人離婚即可很好地解決。
二、可撤銷婚姻的條件
1、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方雖然具有撤銷該婚姻效力的請求權,但是這一請求權的行使是受時間限制的。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個規定表明,受脅迫方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使行撤銷其婚姻效力的請求權。因為,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往往是受脅迫方違背了自己的意願而締結的婚姻,如果結婚後受脅迫方自願接受了已經成立的婚姻關係,那麼法律就會讓這個婚姻關係繼續有效。如果結婚後受脅迫方不願維持已經成立的婚姻關係,就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其婚姻效力,使已經締結的婚姻關係失效。然而,如果受脅迫方長期不行使這個權利,不主張撤銷婚姻的效力,不利於保護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還可能使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撤銷當事人婚姻效力時,由於時間太長而無法作出準確的判斷。因此民法典規定,受脅迫方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行使,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還不行使,受脅迫方就失去了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權利,其所締結的婚姻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脅迫方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申請撤銷該婚姻。
2、關於期限從何時起算,有二種情形:
第一、自受脅迫方結婚登記之日起算,即受脅迫方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
第二、自受脅迫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脅迫方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這種情況主要考慮到在脅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脅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綁架、拐賣的婦女被迫與他人締結婚姻關係,這些婦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關部門未解救前,是無法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脅迫方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時間必須待其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可撤銷婚姻的民法典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願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規定以上的時間限制,既是尊重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同時也是出於維護婚姻穩定的目的。
以上,就是關於可撤銷婚姻欺騙結婚滿足撤銷條件麼的全部解答。欺騙結婚不屬於可撤銷婚姻的範圍,只有遭受脅迫的婚姻才可以進行撤銷,因為欺騙而結婚只能通過離婚的方式進行解決。同時,撤銷婚姻應該依照相應的法律程序,提交撤銷申請書,完成婚姻撤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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