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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賣房的怎麼處理

夫妻一方擅自賣房的處理辦法:如果該房產為雙方共同所有的,不知情的一方可以追回房產,但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除外,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如果該房產為出賣方個人財產的,則另一方無權提出主張。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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