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把丈夫給的房產個錢又轉贈給了別人原配還能要回來嗎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9.93K
律師解析: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所謂平等的處理權,應當理解為:
須為滿足家庭生活需要,即服務於共同的家庭生活,就主體而言包括夫妻雙方,就內容而言,家庭生活需要包括家庭成員的正常合理需要(日常生活、子女教育、贍養老人等),還包括業餘活動開支;
須與該家庭的經濟狀況和生活習慣相符合,即具備適當性。
日常生活需要在程度上還須具備適當性,不超出該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生活習慣。
而丈夫與他女之間的不正當關係,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違背公序良俗,而丈夫基於二人之間的不正當關係,向他女贈與財產,不但不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反而既違背公序良俗,也侵犯了夫妻對於共同財產的處理權,侵犯了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因此是無效的。
在這種情況下,合法配偶有權要求確認無效並要求返還。
金錢屬於不特定物,轉增不影響要求返還,房屋屬於不動產,如果已經登記在他人名下轉移所有權,可能夠成善意取得,那麼可以小三要求返還等額價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所謂平等的處理權,應當理解為:
須為滿足家庭生活需要,即服務於共同的家庭生活,就主體而言包括夫妻雙方,就內容而言,家庭生活需要包括家庭成員的正常合理需要(日常生活、子女教育、贍養老人等),還包括業餘活動開支;
須與該家庭的經濟狀況和生活習慣相符合,即具備適當性。
日常生活需要在程度上還須具備適當性,不超出該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生活習慣。
而丈夫與他女之間的不正當關係,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違背公序良俗,而丈夫基於二人之間的不正當關係,向他女贈與財產,不但不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反而既違背公序良俗,也侵犯了夫妻對於共同財產的處理權,侵犯了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因此是無效的。
在這種情況下,合法配偶有權要求確認無效並要求返還。
金錢屬於不特定物,轉增不影響要求返還,房屋屬於不動產,如果已經登記在他人名下轉移所有權,可能夠成善意取得,那麼可以小三要求返還等額價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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