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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贈予小三的財產能拿回來嗎

法律2.91W
丈夫贈予小三的財產能拿回來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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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贈予小三的財產能拿回來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生產、經營性收入,知識產權的收益等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所謂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是指夫妻雙方對需為家庭生活支出的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理權,但對非需為家庭生活支出的共同財產,則需要協商一致後進行處理。因此,婚內出軌第三方,在原配不知情、不同意的情況下,將家庭共同財產,尤其是像房子之類的價值較大的財產贈送給小三的,該贈予行為屬於無效行為,若原配要求返還的,小三應當返還財產,若小三拒不返還,原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強制執行。
我國婚姻制度實行一夫一妻制,夫妻間有彼此忠誠的義務,應當互相尊重,法律對婚內出軌行為以及非法同居行為是不認可、不保護的,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刑事犯罪。夫妻雙方對家庭共同財產共同享有共有權和平等的處分權,出軌一方擅自將夫妻共有財產贈與第三方,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共有權等合法權益。
若夫或妻一方婚內出軌,並贈送大額財產給第三者,後與原配離婚,原配仍可以向法院起訴,向小三要回屬於自己的一半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