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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撫養權判決收集哪些證據

孩子撫養權的爭取應當收集孩子由己方撫養,跟隨己方生活比對方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證據。
比如:
1、對方患有惡性傳染疾病,或者有其他重大疾病。
2、對方長期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
3、對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
4、對方收入較低,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不能給孩子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5、自身學歷較高,且工作穩定,收入較高,住所附近有學校,有更好的條件教育孩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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