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爭奪孩子撫養權要什麼證據
在離婚的時候,如果不能就孩子撫養問題協商一致,就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讓法官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而此時女方想要爭奪孩子撫養權的話,也需要收集相應的證據才行。那通常女方爭奪孩子撫養權要提供哪些證據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女方爭奪孩子撫養權要什麼證據
女方為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九個方面準備證據:
1、小孩的户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二、判由女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
在撫養權存在爭執,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意見》)中的規定,判由女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如果孩子尚小未滿2週歲的話,這樣的情況下其實法官將撫養權判給女方的可能性是要大一些的。在女方爭奪孩子撫養權的過程中,男方也是會提供各種有利證據,這種情況下其實也就是對比哪一方的情況更好,那麼相比之下獲得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才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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