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制度是對婚姻的傷害嗎
凡事都具有兩面性,婚前財產公證制度也不例外。它不僅在調節私有財產方面有其巨大的優越性,能調節私有財產的歸屬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但是婚前財產公證在我國作為一種新型的制度,必然有其不完善的地方,需要進一步改正,下面就來闡述一下它的優點與不足:
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優越性
從法律方面來説,婚前財產公證是以減少財產糾紛為目的,起到了一個正確保護的作用;從社會角度來説,婚前財產公證則是新婚夫婦的理性選擇,對社會更存在有利的一面,是應該積極推崇的。
1、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由於經濟速度發展加快,人們面臨外界更多的選擇和誘惑,同時社會也給人們帶來了許多的挑戰,並不是每個人都能經得起這些挑戰和誘惑的,許多要結婚的人沒有充分認識到外界的誘惑和挑戰給婚姻帶來的危害,他們認為婚前財產公證多此一舉。其實,這樣的一紙公證對夫妻雙方都具有效力,它可以從物質上約束着夫妻雙方對婚姻負責,對降低離婚率有很大的作用,對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也有明顯的效果。
2、對短期內解決財產麻煩有利。一般來説,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辦理了婚前財產公證,那麼當婚姻出現問題面臨離婚時婚前財產公證就會發揮它的作用,可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夫妻之間的財產紛擾。夫妻雙方可以按照事先已經進行的婚前財產公證內容的明晰分配,避免麻煩,又有利於解決一些由於分配問題而引起的其他不必要的爭端,節約了雙方的時間和金錢。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侷限性
在現階段,婚前財產公證制度對保護個人合法財產和穩定社會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它仍存不完善之處,其侷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有人為躲債而申請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公證制度以婚姻關係成立為前提,如果婚姻關係不成立它是不具有任何效力的。在現實中存在類似現象,例如當事人在婚前擁有一定的財產和一些債務,他為了躲避這些債務而結婚,便將自己的婚前財產公證給未婚妻所有,當該男一子被追債或被法院強制執行時,由於自己的原有財產己經屬於未婚妻了,法院便不能強制執行。這樣無疑會損害債權人利益。
2、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夫妻之間的感情。愛情和婚姻是建立在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的,從戀愛走到結婚對每對情侶來説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為在結婚前辦理了一個財產公證而分清夫妻雙方的財產問題,這會大大傷害夫妻間的感情。儘管婚前財產公證對婚姻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但是它在保障婚姻的同時卻容易使雙方失去培養了許久的愛情,所以,至今仍有許多人堅決牴觸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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