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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婚前財產 需要公證嗎

婚姻法 婚前財產 需要公證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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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出來了,婚前財產需要公證

1、婚前財產不需要公證; 2、即使一方在婚後用婚前個人積蓄在婚後購買了有形財產,由於這只是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即作為萬變不離其宗,故一般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所以不需要公證; 3、《婚姻法》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