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涉外婚姻婚前財產公證的流程

結婚是一件喜悦的事情,涉外婚姻是更是一件令人津津稱道的喜事。但是在涉外結婚中,結婚前財產公證該如何進行?這個的問題令新人們感到十分困惑。下面為大家介紹涉外婚姻婚前財產公證的流程。

涉外婚姻婚前財產公證的流程

一、涉外結婚公證的流程

對於來自國外的法律文件,不論是國外職能部門的證明文件,還是當事人自己的意見聲明,需要在國內法院作為證據使用的,都需要辦理公證、認證手續。在涉外法律事務中,公證與認證是結合在一起的。外國政府職能部門的公證是對法律文書的內容及合法性進行確認,外國外交部門的公證是對政府職能部門的印章或簽名進行確認,而我國使領館的認證則是對外交部門的印章或簽名的有效性加以確認。只有經過以上幾步確認之後的國外法律文書,國內法院才會作為證據使用。

(一)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需要經過文書生成地的公證機關公證;

2、到該國外交部門辦理認證;

3、送交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只有經過這三步確認的文書,才能在國內的法院使用。

(二)當事人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當事人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户口簿及其複印件,已註銷户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記載情況證明。

2、當事人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和夫妻雙方照片。

3、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二、辦理涉外結婚公證要注意什麼?

(一)如果結婚證書遺失的,應根據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即根據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機關發給的《夫妻關係證明書》出具公證。

(二)對於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所謂事實婚姻當事人,要求申辦有關結婚公證的,應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然後憑結婚證書出具公證書。

(三)對於在我國第一部《婚姻法》公佈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當地風俗習慣結婚,且無結婚證的,經審查核實後,給予辦理夫妻關係公證書。

(四)對於解放前按當地風俗習慣結婚,寫有民間結婚證書,且在結婚書上寫明結婚時間、地點的,可以換髮方式,為當事人出具結婚公證書。

(五)對我國第一部婚姻法公佈前結婚的,如當事人出國時間久遠,又沒有户籍等檔案資料可查的,可以由兩名以上的知情人出具聲明書,聲明瞭解他們的結婚情況,公證處再就此聲明書加以證明聲明人簽名蓋章屬實。

(六)雙方均是我國自費留學生,在國外登記結婚,回國後,為了去第三國而申辦結婚公證的,公證處可憑當事人提供的經原婚姻締結地國外交部或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結婚公證書,為其出具夫妻關係公證書,但不能出具結婚公證書。

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流程

(一)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三)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四)雙方當事人當着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四、辦理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什麼?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必須公證才生效的事項,它遵循的是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其具體程序是:協議雙方當事人應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填寫公證申請表,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財產權利證明,婚前財產協議書(當事人沒寫協議的公證員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代為書寫),其它證明材料。公證員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中,除要認真審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具備,意思是否表示真實、協議的內容是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外,認為還要注意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一)注意審查婚前財產協議中的內容,約定的財產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但在財產的權屬問題上,並不是都不存在爭議。如筆者在辦理這類公證中,就遇到有個別當事人,在結婚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幾年,雙方經濟共同支配、購置財產(如汽車、房產、股票等),但財產權利憑證上卻只寫了一方當事人的姓名,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財產,而實際上卻是雙方共有的。

還有的個別的當事人,在準備結婚前,共同出資購房,購買傢俱、電器等物品,但財產權利憑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姓名,實際上在這樣的財產的權屬問題上已存在着問題。因此,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一定要注意審查雙方當事人在約定的財產權屬上是否存在糾紛,協議中財產的歸屬,債權債務處理的內容上是否明確,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才能辦理公證。

(二)對沒有房屋產權憑證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收集當事人購置財產時給付款項的證明材料。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已實際佔有、使用房屋,但由於多方面的原因,未獲得房屋的產權憑證;還有的當事人,購買了房屋,在房屋還未交付、產權憑證未獲得前就準備結婚而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這裏,我們已經為大家講解了涉外婚姻婚前財產公證的流程,以及財產公證的一些知識,涉外婚姻因為其特殊性,必然讓很多新人對相關的問題有疑惑,你在這方面需要幫助的話,請您來電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的律師會為您提供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