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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公證與婚前財產公證的區別

婚姻公證與婚前財產公證的區別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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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與婚姻

婚前財產公證會劃分清楚,婚前財產的明確所有權,以及約定婚後財產如何分配。這樣,雙方財產劃分清楚。對財產較多、收入較高一方來説,有利,如果離婚,個人財產不會損失。

但是對財產較少,尤其是收入較少一方,不利。因為如果約定婚後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方婚後的收入,比如工資、分紅等,不再是共同財產,離婚時不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當然,上面講的是普通意義的財產公證。也有這樣的,富裕一方為表示誠意,把自己婚前財產公證為共同財產,約定婚後收入為共同財產。這樣,反而是對收入較低一方有利了。

婚前財產公證説難聽點,就是把這場婚姻當作了一筆生意。

在極度不信任和害怕損害自己利益的自私心態下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