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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效力問題是什麼

(1)婚內財產協議的對內效力
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一旦生效,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如果確實需要變更撤銷的,須經由雙方協商一致。
(2)婚內財產協議的對外效力
夫妻之間所做的財產約定對外生效與否,只有當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對第三人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內財產協議效力問題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