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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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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有效的離婚協議須具備的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達成一致

(3)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1、離婚證是證明婚姻關係正式解除的憑證,從取得離婚證時起,當事人即具備再婚的條件。

2、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在國外,離婚證的效力高於法院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例如中國公民(離婚者)要與外國人在國外登記結婚,只要持離婚證,外國婚姻登記機關就給予登記。如果持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就得辦理離婚公證後才能認可。國際上多數國家一般不承認離婚調解書的效力。

二、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包括哪些?

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訂合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對於真正想要解除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來説,其實協議離婚要比訴訟離婚更加合適一些,很多雙方在剛開始難以協調一致的矛盾,可能伴隨着不斷的協商都會得到妥善的解決的。但是離婚協議書不代表着婚姻關係的自動解除,在沒有領離婚證之前,離婚協議書也並不正式發生法律效力。

標籤:離婚 效力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