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可以再分包嗎?
一、勞務分包可以再分包嗎
分包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勞務分包是施工行業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範圍內允許。但是禁止勞務公司將承攬到的勞務分包再轉包或者分包給其他的公司;禁止主體工程專業分包,主體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所以勞務分包不能再分包。
二、勞務分包的缺陷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對建築工程的勞務分包並沒有詳盡的規定,僅有建設部的部門規章《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建設部又發佈了一個《建設部關於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築勞務企業的意見》。該意見指導思想意在以發展勞務企業為突破口,建設預防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調整全行業建築隊伍組織結構,提高勞務隊伍的職業素質,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該意見的工作目標,從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時間,在全國建立基本規範的建築勞務分包制度,農民工基本被勞務企業或者其他用工企業直接吸納,"包工頭"承攬分包基本禁止,為此還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譬如簡化建築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審批程序、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用工必須辦理社會保險、加強對承包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使用監管,加大農民工職業培訓資金投入數額等,其目的就是規範建築工程的勞務分包。但截至到目前我國的建築工程勞務分包仍然存在諸多不完善的方面。主要原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規範建築工程勞務分包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建議在《建築法》的修訂上,充分肯定勞務分包的法律形式,明確建築工程勞務分包中的勞務用工制度,嚴格禁止"包工頭"承包勞務工程。
2.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對規範建築工程勞務分包重視不夠。建議各級政府部門加強勞務的管理,重視勞務企業的發展,多渠道建立和發展勞務企業。
3.勞務分包制度尚不規範,從事建築行業的勞務工人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建議加強勞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勞務工人的維權意識,從各個方面健全勞務分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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