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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轉包人與被轉包人之間糾紛要怎麼處理

轉包人與被轉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合同依法被認定為無效後,轉包人與被轉包人不可避免的會產生一定的經濟損失。
對於經濟損失,應根據雙方當事人(即轉包人與被轉包人)的過錯程度和責任大小,確定他們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因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範圍,一般包括誤工費、停工費、保管費、機械設施閒置費、租賃費、臨時設施建造費等直接與該工程有關而獨立發生的費用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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