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總承包方能否直接分包?
一、工程總承包方能否直接分包
工程總承包方可以直接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承包單位,但不能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工程轉包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工程轉包的法律責任表現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體現以下4個方面:
(1)轉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簽訂的轉包合同無效,已履行的合同內容無法直接返還,應折價補償。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實際施工人可參照合同約定主張工程款,在轉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損失由轉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根據過錯責任來承擔;
(2)因轉包產生的拖欠材料款、租賃款、農民工工資等費用,轉包人單獨或與實際施工人共同承擔連帶支付的責任;
(3)因轉包發生的安全事故的責任承擔,轉包人應當與實際施工人就安全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因轉包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轉包人應當與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方面: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的,將面臨以下處罰:責令改正,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限制參加工程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記入單位、個人信用檔案,並於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公示等。
3、刑事責任方面:因轉包引起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重大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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