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生效的條件具體是什麼
一、建設工程合同生效的條件具體是什麼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料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人必須具備一定的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和理解自己的行為的性質和後果的能力,即合同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能力就是他們的經營、活動範圍,民事行為能力則與他們的權利能力相一致。
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合同當事人一般都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並且承包人還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否則.當事人就不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2、雙方必須簽字蓋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即包含簽字生效、蓋章生效、簽字和蓋章生效三種。承包人不可做如下約定:“合同雙方簽章後生效”,避免產生合同無效的爭議。約定該項內容的同時承包人要注意一個問題是,簽字的主體必須是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由其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的人簽字才有效。
3、合同的履約擔保已到位;
4、合同約定的生效日期已滿足;
按《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這裏又涉及另一個法律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登記時間不是合同生效時間。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並未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需經過備案登記才生效,合同登記、備案、鑑證是行政機關的管理手段,雖然不經登記、備案、鑑證程序將不能獲得施工許可,但在司法實踐中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認定。這一點應引起承包人注意。
5、必須是符合建築法律法規的合同,若不符合或違背則屬無效合同。
二、建築工程合同無效法律後果是什麼?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之一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但由於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結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經通過施工建設使得建築材料已經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築工程了。因此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返還財產不太可能性,因此司法解釋制定了相對靈活的解決方案:
1、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這裏要充分注意,只是“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而非“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也就是説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實現約定的那個金額,也沒有以工程定額為標準,通過鑑定確定建設工程價值的補償原則。在這裏,司法解釋制定者是採用“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無效合同的。
2、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是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持。
3、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4、發包人按照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5、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在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6、施工中取得資質的,按照有效合同處理
在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場合下,如果承包人簽約之時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不管簽訂怎樣的合同,當事人都應該先對合同內容做出審查,當然也可以委託專業人士進行審查。在審查建設合同內容的時候,重點是關於驗收的主體資格、質量不合格情況下的整改措施和責任承擔、結算資料的提交時間和補充要求。注意作為承包方不要忘記增加:結算文件提交後,在約定時間內發包方不予以審計的,視為認可結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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