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可以使用恢復原狀賠償方法
一、哪些情形下可以使用恢復原狀賠償方法?
恢復原狀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害人的財產進行修復,使之恢復到受損害前的形狀、性能和狀態的賠償方式。此種方式的適用不以受害人提出請求為前提,只要賠償義務機關認為必要即可適用,一般需滿足以下條件:
(1)受損害的財產或者其他合法權益能夠恢復;
(2)採用恢復原狀的方式比採用金錢賠償方式更快捷;
(3)恢復原狀不會妨礙公務,也不會損害公共利益。
二、法院判決恢復原狀如何執行?
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義務人拒不履行該判決中相應義務的,權利人可以向原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按照法律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
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5、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當一方的財產被損害後,在跟侵權人協商無法解決的情況下,通過法院的裁決確定了賠償的方式的,但是由於被執行人拒絕履行法院的判決,作為受損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申請的期限為個人的為一年,是法人或者組織的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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