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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承包掛靠方如何繳税

根據《建築法》,假如存在掛靠關係,通常由掛靠人(包工頭)自行僱傭工人,建築公司和建築工人不存在直接僱傭關係。沒有與建築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辦理社會保險的建築工人的工資支出不能作為計税工資在税前扣除,而必須到税務機關開具勞務發票,徵收營業税並帶徵個人所得税
掛靠工程的會計處理方式可參照總包單位財務處理方法進行。
假設總承包合同的造價為A萬元,分包工程的造價為B萬元(B≤A),對總承包單位而言,B是分包工程的總成本;而對分包單位來説,B則是其收入。在施工企業會計實務中,很多總包人通常會將分包的工程收入納入本公司的收入,將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因為這樣不但全面反映了總承包方的收入與成本,而且很多總承包單位為了資質方面對業績的需要,也迫使它不能放棄本就屬於自己的工作量即收入。在税金方面,總承包單位應以(A—B)萬元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税及相應的税金附加,同時,總承包單位又是法定的代扣代繳納税義務人,即應以分包人分包的工程造價B萬元為基數代扣代繳營業税及相應的税金附加。

建築承包掛靠方如何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