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發包方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工程建設在進行的時候,就會有工程建設的雙方當事人簽訂工程合同。這雙方當事人就是工程建設的發包方,承包方。他們在簽訂工程建設合同之後,就會依據工程合同中規定的條款進行責任義務的履行。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工程建設的有序進行。那麼,工程發包方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一、工程發包方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民法典》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要求停工、窩工損失賠償。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設備,因提供的材料質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設備不符合要求而延誤工期,造成質量責任的,應承擔責任。
3、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民法典》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行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4、組織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及時組織驗收。《民法典》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説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進行驗收。
5、支付價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發包方對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支付價款後應及時交付使用,發揮建設工程效益。
二、工程項目承包人要承擔的責任
建設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承擔以下責任:
1、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是確保按時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應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做好開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設備的採購、管理、使用、場地的平整、施工必備的水、電、道路的暢通等。
2、接受發包人的監督。《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條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3、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發包人經檢驗驗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經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國家為了保證工程建設的質量,對我國的工程建設進行了嚴格的管理,出台了相應的管理規定。管理規定要求工程建設在進行的時候,發包人和承包人就要依據工程簽訂相應的合同。把雙方的權利義務規範好。明確工程發包方的法律責任是什麼,國家這麼規定的目的就是希望工程建設能夠保質保量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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