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糾紛調解案例中的問題
如今,房地產產業在不斷的發展,出現了很多的問題,尤其是關於建築工程方面的問題。這就需要我們去解決,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時,為節省司法資源以及考慮當事人之間的感情,我國主要提倡和解和調解。那麼在建築工程合同糾紛調解案例的調解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了,下面本站的小編給你做一個詳細的介紹。
通過實踐活動,我們認為,在處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努力做好“四個符合”。
一、要符合雙方自願原則。
首先建築工程合同雙方自願原則是調解合同糾紛案件的基礎。依照《合同法》,只有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合同糾紛案件的調解工作,才能達成和解協議。如果雙方並不是在資源前提下,那雙方就不能達成和解協議。
二、要符合申請人必須是合同的簽訂人或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
選擇用何種方式解決建築工程合同爭議,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而不是其他人。建築工程合同產生糾紛,只有合同簽訂人或有委託授權的人才能有權申請調解。因此,除當事人或授權人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提出的合同糾紛調解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三、要符合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的調解,只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才能進行受理調解。否者,沒有明確的主體,相關的事實依據以及請求,調解無法進行。
四、要符合相關部門受理合同糾紛的調解範圍。
我國民事糾紛的解決有四種方式,每種方式有其自身的範圍,並不是任何糾紛都可以隨意進行和解、調解等。在我國,已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已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是不予受理的。
綜上可見,在處理建築工程合同糾紛調解案例時,我們應當尊重當事人自願調解的原則,申請人也應當是直接的利害關係人,而不是其他人,並且要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請求和事實根據。此外還應當在相關部門受理合同調整的範圍內,超出的不予受理。在建築工程合同糾紛調解案件中,只有注意以上這幾點。我們才能夠更好的處理好糾紛,從而促進建築行業的發展,促進經濟的發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商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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