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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解除條件是什麼

建築工程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務;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二)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權:
《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建築工程合同解除條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