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糾紛責任的認定
建築施工企業應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範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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