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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協議書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明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解除同居關係協議書

向人民法院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者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請求中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審理。

簡單來説,單純關於解除同居關係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自由解除即可,法院只管當事人雙方同居期間的子女撫養糾紛、撫養費糾紛及財產分割糾紛。所謂的"同居協議書”,“解除同居關係協議書”中,其中關於同居關係問題的約定,是不具備法律效力,是沒有法律意義的,但是其中關於子女撫養的約定及財產分割部分的約定,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等,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但是,如果一但發生糾紛,還是需要到法院再重新確認協議書的效力之後,才具有司法強制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