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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怎麼認定?

車主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怎麼認定?

車主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怎麼認定?

1、必須滿足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構成要件。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交通行為在情節上的加重。因此,認定“因逃逸緻人死亡”首先得滿足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成立,而這包括三方面(1)必須以交通肇事行為的發生為前提。(2)行為人必須在行為發生後積極實施逃逸。(3)行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觀動機。

2、必須符合《解釋》第5條第1款對“因逃逸緻人死亡”做出的明確解釋。

即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這個規定是明確的,不能將其與其他情形混作一談。比如有這樣的案例,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將被害人帶離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這顯然不是“因逃逸緻人死亡”,而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受害人的死亡必須是因為肇事者的逃逸行為造成的。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卻是因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醫院搶救途中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應認定為“因逃逸緻人死亡”。再者,必須是行為人逃逸行為在前,而傷者因行為人逃逸而死亡的結果發生在後,兩者之間存在這個順序關係。如果交通事故發生時傷者當場死亡,則不能認定為因逃逸緻人死亡,而應適用《刑法》第133條規定的第二種量刑幅度予以處罰。

不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有哪些

1、交通肇事後,肇事者已通過電話等方式報警,由於懼怕被害人親屬毆打而逃離事故現場,這種情況,不應按交通肇事後逃逸來處理。其目的是為了避免被害人親屬對自己造成人身傷害,而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後,又投案的,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張某在交通肇事後,立即讓隨行的人員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當急救人員到達現場時,發現被害人已經死亡。此時被告人張某也負傷在身,其家人將其送往醫院,到達醫院後,其委託親屬向公安機關報案。該案就不應認為具有逃逸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肇事逃逸對於一起交通事故來説是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而且也是對於傷者極不負責任,對於這種行為的必須要受到嚴重的處罰,但對於肇事逃逸的認定也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果因其他因素而離開事故現場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的。